设置建筑垃圾、渣土消纳场所许可

  一、事项编码:11010800SZSR-XK-0006 

  二、事项分类:行政许可 

  三、事项名称:设置建筑垃圾、渣土消纳场所许可  

  四、行使依据: 

  (一)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第412号令); 

  (二)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》; 

  ()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 

  五、办理主体: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 

  六、行政许可的条件: 

  本行政许可由设置渣土消纳场所的企业负责申请。 

  1)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,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予以受理。 

  2)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,予以受理。 

  3)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予以受理。 

  七、申请人(建设、拆除单位)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: 

  (一)提交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; 

  (二)简易填埋场所提交乡、镇政府确认的建筑垃圾、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; 

  (三)建筑垃圾、渣土消纳场所的位置图、场所布局图; 

  (四)建筑垃圾、渣土处置方案; 

  (五)对废混凝土、金属、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; 

  (六)经营性建筑垃圾、渣土消纳场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(留存复印件)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(留存复印件)。 

  八、行政许可收费依据: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 

  九、办理行政许可时限:20个工作日 

  十、受理地点:北京市阜成路67 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 

  十一、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12:00,下午14:0017:00 

  十二、咨询电话:010-68465137 

  十三、办理权限: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 

  十四、办理流程:见附表《海淀区设置建筑垃圾、渣土消纳场所许可审批流程表》 

  十五、颁发许可证件名称:《海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》 

  十六、服务表格:《海淀区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申请表》 

  十七、服务监督电话:88487200 

  申请人填写注意事项 

  一、本表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 

  二、本表用钢笔填写,填写时应清晰、整洁、准确。 

  三、“处置场所情况概述”可另备说明,在表中注明“见附件”即可。 

  四、递交申请书时,应同时根据行政许可要求提供其它完整材料。 

  五、本表一式两份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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